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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號誌路口大執法 里港警籲用路人行經路口減速行

(記者宋天福/屏東報導)經統計111年度迄今里港警分局轄區交通事故案件中,發生於號誌路口案件為621件,其中無號誌路口案件達303件,佔號誌路口事故總件數48%,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減少民眾交通事故傷亡人數,屏東縣里港警分局配合交通部111年第四季交安專案,並透過常態性執法及交通宣導,強化汽機車駕駛人路權觀念,養成遇「閃光紅燈」號誌、「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路口,停車觀察確認安全後再開之良好習慣,建構「車輛慢看停 行人停看聽」安全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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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港警分局即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針對汽機車違規加強執法取締各項交通違規,尤其是「駕駛用路人於路口看到『停』標誌或標線、閃光紅燈,應停車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再開車」,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違規受罰造成荷包失血。
 
里港警分局指出,汽機車駕駛人行經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違反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另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遇有行人穿越路口時,都應該在行人穿越道前先完全停止,充分看清路況並確認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已無行人始可通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里港警分局長鄭頴聰呼籲用路人,行經路口時,無論是號誌路口或是無號誌路口,皆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尤其是行經閃光或無號誌化路口,建議用路人慢看停,「慢」接近路口,減慢速度;「看」擺頭左右察看、有無人車;「停」讓斑馬線上的行人先行,共同守護交通安全。(圖/記者宋天福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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