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余國昌/新竹報導)新竹巿政府約聘僱人員112年續聘僱期間自1月1日至2月28日,並視各用人單位(機關)主管(首長)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續聘僱。該項考核已於日前完成,經過各個權責主管(首長)按工作知能、創新研究、服務態度、品德操守、年度工作計畫等考核項目詳慎衡酌,並經整體評價後,送交人事處彙整,陳請巿府高層核定,計有10人自3月1日起不予續聘,約為參加考核人數344人的百分之三。
人事處表示,本次不續聘人數共計10人,與104年的前巿府團隊不續聘63人相較,新巿府團隊對考核的程序,除了站穩不預設百分比的立場外,更契合人事法規對「人與事適切配合」的意旨。
人事處說明,新巿政團隊去年12月25日上任,距當年度約聘僱人員的聘僱契約屆滿日12月31日僅6天,因政府機關和約聘僱人員之間屬「公法上契約關係」,雙方權利義務以聘僱契約規範,依歷來各人事法制主管機關釋例、保障案件決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聘僱人員聘約期滿,應和政府機關另訂立契約,且機關並無續聘僱義務。
當時新巿府團隊衡酌,6天內無法完整對聘僱人員考核是否符合新巿政團隊的整體施政方針及績效目標,以及是否與公務人員任用法規上「專才、專業、適才、適所」的「人與事適切配合」原則契合,如選擇暫緩續約或逕行不續聘,對同仁生活、機關業務衝擊過鉅,遂於去年底先行續聘僱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至本年2月28日,同時賦予各局處新任單位主管及首長考核的責任,以觀察同仁工作績效,作為續聘與否的依據。
人事處指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所制定的「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2條規定,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略以,所稱應業務需要,以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得依業務計畫預定完成時間,繼續約僱,至計畫完成時為止,並定期檢討計畫存廢。
另巿府自99年5月起即訂有「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定期考核獎優汰劣。且銓敘部66年台謨甄四字第04191號函、78年9月18日台華甄二字第300618號函規定略以,聘用人員於其約聘工作期間,可以考核方式觀察其工作績效,以作續聘或解聘之準據。綜上,本次約聘僱人員的考核係在前揭各法規、函釋的基礎上實施,充分遵循依法行政程序。
巿府強調,不予續聘僱人員將以書函通知辦理離職手續,並發給離職證明書。年度國民旅遊卡未運用者,可儘速在2月底前完成使用。不續聘僱因屬機關的「管理措施」,約聘人員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依法向巿府提出申訴;約僱人員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巿府會將同仁的法定權益,一併通知。(圖/新竹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