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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善提議追溯106-110年、納入災損 落實照顧農民

(記者廖承恩/雲林報導)農委會昨(29)日修正公布「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程序簡化,救助面積不再排除農業生產所需農業設施面積,縣長張麗善呼籲中央,新要點追溯至106-110年度以落實照顧農民;修法納入延遲性災損;並推廣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以利縮短救助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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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張麗善表示,感謝中央聽到地方農民的聲音,對於農民為農業生產所需農業設施面積,且合計面積未超過該筆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者,得加計為救助面積案,感謝中央修法免予扣除。
 
惟雲縣府去年7月收到審計部查核106-110年度救助面積有疑義案件計11399筆,目前案經縣府與公所稽查6500多筆中僅485筆面積因計入農路、水路、埤塘及農業設施等確有不符,不僅不及10%且金額僅約200萬元,在此要向中央建議,應該追溯將106—110年一併納入免扣除之行列,不要再動用龐大人力去追查災害面積誤差之溢領款,不僅勞民傷財,更損害政府救助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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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善指出,因應極端氣候的變遷及農產品的特性,農作災害的發生常有延遲呈現的特性,而未能於天然災害發生的10日內進行申報,「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12點有關逾10日不予受理的規定,希望中央也能加以修正;例如近期發生的文蛤因氣候異常大量暴斃,就是在公告申報受理期間後,其災損情形才顯現,建議可延長申請申報期或增加個案申報認定。
 
農業處長魏勝德指出,「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所拍攝之照片有記載拍攝地點、拍攝方向角度及拍攝日期時間,可證明照片為該次災害的受損樣態,為縮短勘災時間且快速核發救助金,建議農委會能將「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4目增列:「農戶可以『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照上傳,公所可據以作為災損判定依據。」,以期待能縮短公所勘災期程並快速核發救助金,讓農民早日復耕。(圖/記者廖承恩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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