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承恩/雲林報導)雲林縣從11/1起轄內飲料店不得再提供一次用塑膠杯,違規者將處以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鍰;範圍包括(連鎖及非連鎖)將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之PLA杯及保麗龍杯,呼籲業者即早因應,避免違規受罰。
雲林縣環保局表示,為加速落實減塑行動,雲林縣經營飲料店業者必須正視此問題,一次性塑膠用品對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問題,每年全球生產和丟棄的塑料杯數量也相當可觀,這些塑料杯非生物可分解,若無法有效回收,最終將進入海洋和陸地環境,給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帶來了威脅,配合環保署限塑政策,雲林縣與轄內業者多次溝通後訂定11月1日飲料店全面禁用一次性塑膠杯,若違反限塑規定的業者可予裁罰。
環保局呼籲轄內飲料店業者務必配合政策執行,提前盤點庫存並準備替代材質,應於期限內完成一次用飲料杯的替換工作,本局仍會持續宣導及輔導稽查,也呼籲民眾「自備、重複、少用」落實源頭減量,養成自備環保杯或租借循環杯的習慣,以行動為環保盡一份心力。
另雲林縣環保局在斗六及虎尾地區亦有與飲料店合作推出雲林縣循環杯租借服務,忘記攜帶環保杯的民眾,可以透過雲林縣循環杯租借系統:https://rb.gy/btv2w租借循環杯,連鎖飲料店還可提供5元折價優惠,省錢又環保,歡迎民眾多加使用。(圖/記者廖承恩翻攝)